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照明學會,英文名稱為:China Illuminating Engineering Society,縮寫為CIES。
第二條中國照明學會是由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有關涉及照明領域的科研、教學、設計、生產開發和推廣應用的單位自愿組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照明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國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部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把人才作為支撐發展的第一資源,把創新擺在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認真履行為照明科技工作者及會員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反映照明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照明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科學文化氛圍,推動我國照明科技事業的進步和發展,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群團發展道路。不斷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把廣大照明科學技術工作者更加緊密地團結凝聚在黨的周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斗。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在照明技術領域內開展如下業務活動:
(一)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促進學科發展,推進自主創新;
(二) 普及科學知識,傳播照明先進技術和經驗;
(三) 選派優秀專家作為國際相關組織的成員,積極參與國際專業學術活動;
(四) 組織或推薦照明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國家相關事務的科學決策工作;
(五) 組織或推薦專家承擔國家科技項目、積極參與國家承接的國際多邊或雙邊協作項目的論證及實施工作;
(六) 接受政府職能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的委托,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評價、工程技術領域職業資格認定、技術標準研制、專項調查及論證報、國家科技獎勵推薦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轉移職能;
(七)開展對會員和照明技術領域專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依據有關規定經批準開展照明領域的科技獎勵,舉薦創新人才,促進照明科技創新發展;
(八) 舉辦照明技術領域的成果展覽展示會,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產業化,積極開拓市場;
(九) 編輯、出版、發行照明科技書刊及相關的音像制品,建立中國照明網,開展國內外的專業信息交流及信息服務工作;
(十) 反映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 開展與臺灣、港澳地區和海外僑胞中的照明科技工作者的聯系、交流和合作;
(十二) 舉辦符合中國照明學會章程規定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七條本團體實行多元制的會員結構,會員種類分為個人會員(即: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單位會員、外籍會員。
第八條本團體會員條件
凡承認本團體的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從事照明領域工作的個人和單位,符合以下規定條件均可申請入會。
(一) 普通會員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普通會員:
1. 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照明事業的科技工作者;
2. 獲得碩士學位,從事照明事業一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二年以上或大專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三年以上或中專畢業從事照明事業五年以上,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3. 從事照明技術工作多年,有豐富實踐經驗或較大貢獻者;
4. 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富有工作經驗和成績的技術干部。
(二) 高級會員
凡本團體普通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為本團體高級會員:
1. 曾任或現任學會理事,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委員及省、市學會正、副理事長,秘書長;
2. 具有高級及高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從事照明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3. 對照明事業有較大貢獻的專家、學者或企業家;
4. 獲得博士學位,從事照明事業二年以上、獲得碩士學位,從事照明事業三年以上或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照明事業六年以上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員。
(三)學生會員
凡在普通高等學校就讀,從事與照明領域有關專業學習的研究生,本、??粕缮暾垶楸緢F體學生會員。
學生會員學業期滿,在未成為本團體普通會員前,仍保持學生會員身份。
(四)單位會員
凡與本團體專業相關,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生產、設計、教學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愿意與本團體建立聯系并能積極支持本團體活動者,均可申請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五)外藉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造詣,在國際上有較高知名度,對我國友好,愿意與本團體聯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照明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請為本團體外藉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由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核;
(二) 經常務理事會或經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審議通過;
(三) 由理事會授權的組織工作委員會發給會員證;
(四) 在本團體出版的《中國照明學會簡訊》上予以公布;
(五) 外籍會員入會必須有本團體會員介紹,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備案。
第十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 積極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五) 遵守本團體章程;
(六)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和完成本團體所委托的工作;
(七)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弘揚科學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八) 按規定交納會費;
(九)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外藉會員
(一) 優惠或免費得到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
(二) 可應邀參加本團體在國內舉辦的學術會議;
(三) 可應邀參加本團體舉辦的國際性學術會議;
(四) 支持本團體工作,向本團體寄贈學術資料,交流和溝通信息,完成本團體委托的任務,協助開展國際學術活動,推薦專家、學者來華講學等;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經本團體提示或通知后一年內仍不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并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本團體終止和章程規定的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不能到會,可委托代表參加,并有委托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 在照明技術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時年齡不超過62周歲;
(四) 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四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規定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依照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出監督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處理并監督其執行;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團體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拔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6年9月10日第七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